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國·香港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郭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阿特拉斯科普柯成功捍衛商標合法權利。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對于中國地區相關公眾而言,Atlas一詞使用在空氣壓縮機等商品上,已經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判令被告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和合理費用5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美通社,2021年3月17日上海)